索 引 号:741513233/2023-00015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3-03-01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防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方案的通知》(冀财非税〔2023〕1号),现将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征收

二、收费标准:

1.城市道路占用征收标准:

 

主要干路

次要干路

支路

街坊路

经营性棚亭(自2020年7月28日起免征)

0.9

0.6

0.48

0.3

经营性摊点(自2020年7月28日起免征)

0.6

0.3

0.18

0.12

基建施工

0.18

0.12

0.09

0.06

机动车停车场(自2020年7月28日起免征)

0.24

0.18

0.12

0.06

自行车存放处(自2020年7月28日起免征)

0.12

0.09

0.06

0.03

集贸市场(自2020年7月28日起免征)

―――

―――

0.12

0.06

2. 挖掘修复费征收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修复单价(元)

1

水泥路面(快速路)

平方米

705

2

水泥路面(主干道)

平方米

595

3

水泥路面(次干道)

平方米

538

4

水泥路面(支路)

平方米

409

5

沥青路面(快速路)

平方米

554

6

沥青路面(主干道)

平方米

548

7

沥青路面(次干道)

平方米

460

8

沥青路面(支路)

平方米

328

9

彩色环保砖便道

平方米

243

10

花岗岩便道

平方米

487

11

石材便道

平方米

362

12

石材类停车场便道

平方米

432

13

普通砖便道

平方米

137

14

土便道

平方米

46

15

花岗岩路缘石

188

16

石质路缘石

93

17

混凝土路缘石

60

18

回填砂  深0-1米

平方米

225

19

回填砂  深1-2米

平方米

498

20

回填砂 深度每增1米

平方米

272

21

回填土   深0-1米

平方米

82

22

回填土   深1-2米

平方米

173

23

回填土 深度每增1米

平方米

91

24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快速路)

平方米

440

25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主干道)

平方米

413

26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次干道)

平方米

358

27

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支路)

平方米

279

28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快速路)

平方米

324

29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主干道)

平方米

324

30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次干道)

平方米

218

31

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支路)

平方米

192

32

彩色环保砖便道(面层加宽)

平方米

127

33

花岗岩便道(面层加宽)

平方米

369

34

石材便道(面层加宽)

平方米

261

35

普通砖便道(面层加宽)

平方米

62

36

砖砌检查井∮1000

10250

37

砖砌检查井∮1500

12350

38

砖砌检查井∮2000

14714

39

砖砌收水井680*380

1789

40

砼管∮300

504

41

砼管∮600

1612

42

收水井盖维修更换790*584

1236

43

检查井盖维修更换∮620-∮700

1400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本标准的2倍进行收取修复费用

三、收费主体: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计费单位:/平方米/日

五、收费依据:

1. 临时占道收费依据: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3号。

2. 挖掘修复费收费依据: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冀建城【2015】43号。

六、收费范围:霸州市

七、收费对象:单位、个人

八、征收方式: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费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九、减免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2013号)

1.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十、监督电话:0316-723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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